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生效实施,此前被广泛热议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也将生效施行。
民政部于2020年11月24日颁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对《民法典》实施后婚姻登记程序作出调整。黑龙江律师事务所来给您说说“离婚冷静期”到底如何冷静。
不论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都必须冷静三十天吗?
A
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就子女、财产等问题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一方单方要求离婚,未协商一致而提出离婚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Q
新的婚姻登记规定出台后,协议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A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规定,协议离婚按照以下程序: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资料。
Ps:通常是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首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Q
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新增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A
对于离婚冷静期内新增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不以是否处于离婚冷静期进行区分,在离婚冷静期内,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故应当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判断依据,以下几类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一方未超过日常生活必要开支的举债;
2.一方超过日常生活必要开支的举债,但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债务;
3.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未举债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Q
如何避免对方在离婚冷静期内恶意举债?
A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离婚冷静期间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1.不在空白纸上签字,避免利用共债共签;
2.不知情不承认。有债权人来索要债权,要做到不知情不承认,拒绝事后追认;
3.保留日常生活开支凭据以及己方工资流水,证明夫妻的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超出了正常的日常生活需要,或者是自己的工资水平足以支付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根本没有举债的这样一个需要,并将举证责任转嫁给债权人;
4.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