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刑事律师下面和大家讨论一下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投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投案的,依法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一、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投案,构成自首是于法有据的
《自首立功意见》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的幅度要从严掌握。因此该意见虽明确规定属于自首,但对于其从轻的处罚应当予以从严掌握,酌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二、认定交通肇事犯罪存在自首,并不是重复评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是交通肇事行为人的行政法律义务,与司法上将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非同一事项,分属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两个范畴。而所谓“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指同一事项在法律规范内有重合冲突的情况下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在刑事法律中认定为自动投案,是刑事法律对行政法规的有力支持,两者并不重复,也并不是是其一非其二的关系。
三、交通肇事犯罪后各种自动投案情形的认定
根据《自首立功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这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自首典型的形态,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对于不同时具备《自首立功意见》规定的三项行为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还要从自动投案的基本属性及投案的自动性和自愿性、是否具备自愿将自己交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等待法律审查和裁判的自首本质特征进行考察,根据审判实践和《自首立功司法解释》、《自首立功意见》,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视为自动投案。
(一)、交通肇事后,肇事行为人虽未亲自报案,但积极抢救伤者,委托他人代为报案的情形,符合自首立功司法解释首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处罚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二)、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肇事人,但没有逃离现场,且主动将伤者送往医院后,如实告知公安机关自己所处的位置,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经过,符合自首立功意见首条首款第(一)项“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中犯罪后主动报案,只为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当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三)、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已经报案而留在现场等待,或者送伤者就医后,在医院等待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符合《自首立功意见》首条首款第(二)项“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中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四)、交通肇事后既没有亲自报案也没有委托他人报案,更不明知他人是否已经报案,在肇事现场等候或者送伤者就医,在医院被抓获的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由于此种情形缺乏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因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有证据证明肇事人为救治伤者而疏忽报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果有证据证明肇事已致伤已致人死亡,肇事人在现场等待维持秩序保护现场时被抓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果肇事人送伤者就医,并向医生介绍致伤原因,医院或者医生报案肇事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也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总之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肇事人存在规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一般都可考虑。
(五)、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且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符合《自首立功司法解释》首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值得注意的是交通肇事后虽及时报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或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推卸责任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能视为自动投案,更不能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