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当事人要遵守一定的原则,而合同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申请撤销的,合同被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后,合同自始至终无效的,那么民法典中显失公正的合同可不可撤销?哈尔滨刑事律师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显失公正的合同可否撤销
民法典规定,合同是在显失公司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认定显失公平应注意哪些问题
1、民事行为内容的显失公平,以当事人所获利益与其所支付的代价严重不相称为基本特征,因此,显失公平只能发生于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单方行为和无偿行为不存在对价关系,无所谓显失公平。
2、行为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必须以行为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因此,行为成立或履行后,标的特价格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或其他因素而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农村承包合同或企业承包、租赁合同中,指标定得较低,但不存在以权谋私、压价承包等不法行为,以后因承包方或承租方经营得当,取得较大收益,等等,不属显失公平。
3、显失公平行为中,受损人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条件,必须是违背其真实意志,对此受损人在主张行为变更或撤销时,应负举证责任。
4、显失公平行为的变更、撤销请求权应属于该行为的受损方当事人,但在获利方当事人不存在故意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受损方要求撤销行为,而获利方要求变更行为内容以维护行为的效力,对获利方的主张应予支持。
显失公平合同如何认定(《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关于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可从如下方面加以认定:
1、获利方主观上存有恶意。即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地订立或履行了显失公平的合同。获利方的主观恶意就在于:明知自己的经济、政治或社会关系上的优越地位和条件会对他方的利益发生重大影响,故意诱使他方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的条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或接受不公平条件是出于不知情或草率行事,故意维护这种状态,并从中获利。
2、受损方不具备处分自觉和真实自愿。所谓充分的自觉和真实自愿,可以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获利方没有利用不正当的条件,二是获利方虽然利用了自己的某种优势,但该优势不足以构成对他方取得利益的重大影响;三是受损方有充分的条件拒绝缔约或另行选择交易对象。
3、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评定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从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结果两方面予以考查,如合同内容上明确规定一方享有过多或过于优越的权利,他方负担过重或条件苛刻的义务,甚至一方根本没有享有必要的权利而他方没有承担最基本的义务,就已经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无需得到客观上发生利益不均衡的后果,受损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由此维护公平的合同条件。此外,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还包括因履行产生的经济利益上的悬殊,如一方获取的价金或报酬大大超过其交付标的物的价值或大大低于其提供劳务的通常标准,致使一方因此得到而他方遭受重大损失,即客观上已发生利益严惩失衡的后果。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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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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