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分子在实施盗窃的行为时,如果中止了盗窃行为的,属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危害的,不构成刑事犯罪。构成危害的,可以减轻处罚。关于盗窃中止会不会构成犯罪的问题,黑龙江刑事律师整理相关知识分享给大家。
1、盗窃分子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中止盗窃行为的,构成犯罪中止;
2、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一般不会构成犯罪;
3、如果造成损害,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轻处罚。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盗窃罪中盗窃对象有哪些?
1.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2.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3.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盗窃罪是一种财产犯罪,因而在刑法理论上一般把盗窃对象界定为公私财物,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公私财物是一定的财产所有权的物质载体,盗窃罪正是通过秘密窃取财物而侵犯财产所有权。
在刑法理论上,关于盗窃罪的对象存在以下诸观点:一是有效说,认为只要具有经济价值,具有用途和效能的物品,都是财物,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二是有形说,认为刑法上的财物指有具体形状的物体,而煤气、电力等无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三是动产说,认为盗窃罪的对象只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四是持有说,认为只有事实上可以支配、控制的财物才是盗窃罪的对象;五是管理说,认为只有那些具有管理可能的财物,才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这些观点都是从某一方面界定盗窃罪的对象,因而不无偏颇。我们认为,盗窃罪对象的本质特征是体现财产所有权的物质形态。因此,只有从财产所有权这一盗窃罪的客体特征入手,才能科学地揭示盗窃罪对象的性质。此外,对盗窃罪的对象还应从立法上观察。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在盗窃罪之外还设立了其他盗窃特定物品的犯罪,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由此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盗窃罪对象的范围。对此,在司法实践中亦应予以特别注意。